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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,免費全文,近代 麼振華,TXT免費下載

時間:2024-07-28 14:31 /都市言情 / 編輯:莫默
主角叫唐律的書名叫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,本小說的作者是麼振華傾心創作的一本現代、娛樂明星、校園型別的小說,情節引人入勝,非常推薦。主要講的是:案情分析:至德二載,武威郡(甘肅武威市)昭武九姓謀叛。武威大城之中,小城有七,胡據其五,二城堅守。雖然敵眾我寡,但河西節度使周似之子贊善大夫周曉(741—757...

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作品字數:約27.4萬字

小說時代: 近代

更新時間:2024-07-29T04:50:59

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線上閱讀

《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》第37部分

案情分析:至德二載,武威郡(甘肅武威市)昭武九姓謀叛。武威大城之中,小城有七,胡據其五,二城堅守。雖然敵眾我寡,但河西節度使周似之子贊善大夫周曉(741—757)英勇能戰。謀叛者遂詐降,請以周曉為人質。結果,周曉不幸被害,周似亦被害。支度判官崔稱與中使劉新以二城兵之,17 捧硕被討平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7《賊盜律》總251條,參見001工部尚書獨孤懷恩率眾謀叛投靠劉武周案適用條款。

是否依法判案:是。

083.河南尹達奚珣任安史政權左相被耀斬案

案例輯錄

先府君諱珣,字子美,河南洛陽人也。……府君上出,解視投臨清縣主簿……拜正議大夫、河南開、上柱國、南陽縣開國子,食邑七百戶 天十四載夏六月,至洛邑。其年冬,安祿山叛逆,以稱河尹之拜出自祿山。府君正直剛簡,不苟,不自意遭此謗語陳狀於御史大夫封常清,請詣闕待罪,常清不然其言,遂以所陳狀奏聞。不逾信宿,俄有制稱:達奚珣此,拜簡在朕心。如聞東京官妄雲祿山薦用,以此疑懼,是何理?宜即依舊知事。詔書既至,眾議冰消。居無何,戎□充厈,洛城陷沒,官軍敗喪,節使逃亡,竄無路,遂被拘執。積憂成疾,益衰贏,孰謂眾宇再清,素誠莫達,享年六十八,以至德二年十二月廿九奄棄孝養。(男達美說撰:《唐故先府君河南尹達奚公(珣)墓誌銘一首並序》,載趙菲菲:《唐達奚珣夫墓誌考釋》,《洛陽考古》2015年1期,第80頁;又見洛陽市文物考古研究院:《洛陽唐代達奚珣夫墓發掘簡報),《洛陽考古》2015年1期,第36—37頁)

公諱巽,字巽,范陽涿人也。……公弱冠明經及第,因隨常調,侍郎達奚珣特賞書判,授汝陽縣主簿。……內作使、亞相王公美其政績,闢為判官。……旋河洛寇覆,逃名山林;及攙搶滌除。脅從比屋。時達奚珣偽授宰相,寘於徵纓,人懼法網,莫敢謁問。公言之重,徑造圓扉,敘以艱厄,贈之以編紵、珣曰:“僕託非據,自陷刑典,知音掃跡,誰肯見哀?忽厚呢,生佩,雖染向之報遇,何以加此?”興平節度、中承李公聞其風而器之,闢公授左金召衛兵曹參軍,以戎幕。(外甥河南尉杜賢述:《大唐故京兆府雲陽縣令盧府君(巽)墓誌銘並序〉《洛陽流散唐代墓誌彙編下冊,第460、462—463頁)

〔至德二載十一月〕庚午,制:“人臣之節,有無二:為國之,叛而必誅。況乎委質賊廷,宴安逆命,耽受寵祿,淹延歲時,不顧思義,助其效用,此其可宥,法將何施?達奚珣等或受任臺輔,位極人臣;或累葉寵榮,姻聯戚里;或歷踐臺閣,或職通中外。……達奚珣等一十八人,並宜處斬;陳希烈等七人,並賜自盡;大理卿張均特宜免浦郡。”是斬達奚珣等於子城西南隅獨柳樹,仍集百僚往觀之。(《舊唐書》卷10(肅宗本紀〉,第250—251頁)

及家臣懷,邊將內侮,乘輿幸於巴、蜀,儲副立於朔方。曾末逾年,載收京邑,書契以來,未有克復宗社若斯之速也。而兩京冠,多被脅從,至是相率待罪闕下。而執事者務峻刑以取威,盡誅其族,以令天下。議久不定,竟置三可使,以御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峴、兵部侍郎呂誣、戶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、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韓擇木、大理卿嚴向等五人為之。……器、湮多希旨刻,而擇木無所是非,獨李峴爭之,乃定所推之罪為六等,集百僚尚書省議之。肅宗方用刑名,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。於是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,以為罪重,與眾共棄。珣等十一人,於子城西伏誅。……而達奚珣、韋恆乃至耀斬。(《舊唐書》卷50《刑法志》,第2151—2152頁)

器素與呂謹善,湮引為御史中丞、兼戶部侍郎。從肅宗至鳳翔,加禮儀使。克復二京,為三司使。器草儀注,駕入城,令陷賊官立於元殿頭跣足,膺頓首請罪,以刀杖環衛,令扈從群官宰臣已下視之。及收東京,令陳希烈已下數百人如西京之儀。器邢捞刻樂禍,殘忍寡恩,希旨奏陷賊官准律並。肅宗將從其議,三可使、梁國公李峴執奏,固言不可,乃六等定罪,多所原宥,唯陳希烈、達奚珣斬於獨柳樹下。(《舊唐書》卷115《崔器傳》,第3374頁)

安、史之,偽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,及慶緒奔河北,脅從者相率待罪闕下,自大臣陳希烈等數百人。以御史大夫李峴、中崔器等為三司使,而肅宗方喜刑名,器亦刻,乃以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,斬於獨柳樹者十一人,珣及韋恆耀斬,陳希烈等賜自盡於獄中者七人,其餘決重杖者二十一人。以歲除行刑,集百官臨視,家屬流竄。(《新唐書》卷56《刑法志》,第1416頁)

崔器、呂諲上言:“諸陷賊官,背國從偽,準律皆應處。”上從之。李峴以為:“賊陷兩京,天子南巡,人自逃生。此屬皆陛下戚或勳舊子孫,今一概以叛法處,恐乖仁恕之。且河北未平,群臣陷賊者尚多,若寬之,足開自新之路;若盡誅,是堅其附賊之心也。(書》:殲厥渠魁,脅從罔理。’謹、器守文,不達大。惟陛下圖之。”爭之累,上從峴議,以六等定罪,重者刑之於市,次賜自盡,次重杖一百,次三等流、貶。壬申,斬達奚珣等十八人於城西南獨柳樹下,陳希烈等七人賜自盡於大理寺;應受杖者於京兆府門。 (《資治通鑑》卷220,唐肅宗至德二載十一月,第7167頁)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天十四載(755)十二月,洛陽陷於安祿山之手,河南尹達奚珣(690757)任安祿山熱政權名相。①期間,其同像故Ⅲ懼於法網,不敢謁問。因戶置(721 791)明經及第的起家官汝陽縣主簿當是在達奚珣任禮部待郎時所授,戶置其恩曾往探望。叛被平,至德二載(757)十二月,肅宗聽從御史人夫李峴、中丞崔器之議,嚴怨陷賦官,耀斬達奚珣。達奚珣墓誌記載其是冤枉的,並未任偽官,而是在洛陽城被被叛軍拘執,積憂成疾而。其記載的達奚珣法與正史完全不同,而據正史,可以確定達奚珣是被耀斬而亡,個人認為皇志所載是其子達奚說為复震的迴護之辭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7《賊盜律》總251條,參見0011部尚書獨孤懷恩率眾謀叛投靠劉武周案適用條款。

是否依法判案:否,屬於法外用刑。安史叛中,洛陽陷於安祿山之於,河南尹達奚珣任安祿山大燕政權宰相,犯謀叛罪,依律當斬首。本案中,平叛,達奚珣被耀斬,屬於法外用刑。

研究資訊:劉俊文撰:《唐律疏議箋解》,第1258頁。趙菲菲《唐達奚珣夫墓誌考釋》(《洛陽考古》2015年1期,第8283頁)據墓誌記載,結《譚賓錄》、兩《唐書》等記載認為達奚珣是被冤枉的,並未投降於安祿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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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據新唐書》卷225上《逆臣上•安祿山傳》,天十五載正月,安祿山僭稱雄武皇帝,國號燕,建元聖武,子慶緒王晉,慶和王鄭,達奚珣為左相,張通儒為右相,嚴莊為御史大夫,署拜百官。第6418—6419頁。

084.蜀郡健兒郭千仞謀逆伏誅案

案例輯錄

公諱朝儉,字覲,馮翊陽人也。……公克紹先業,練達武經。年十三,則為玄宗殿千嚼生將。破郭千仞及收復兩都,皆領偏師,共成茂績。……既諧謝病之志,克享期頤之壽。以[貞元]十二年四月十,終於上都宣陽裡之私第,秋八十有二。以其年七月十安神於萬年縣滻川鄉之龍首原,陪都督府君之塋,禮也。(鄉貢士裝詢撰:《唐故開府儀問三司行左領軍衛上將軍致仕陽城郡王秦公(朝儉)墓誌銘並序),唐代墓誌彙編續集》,元和(67,第848—849頁)

〔至德二載〕七月庚戌夜,蜀郡軍人郭千仞謀逆,上皇御玄英樓,節度使李峘討平之。(《舊唐書卷10《肅宗本紀》,第246頁)

李峘,太宗第三子吳王恪之孫。……〔天〕十四載,入計京師。屬祿山之,玄宗幸蜀,峘奔赴行在,除武部侍郎,兼御史大夫。俄拜蜀郡太守、劍南節度採訪使。上皇在成都,健兒郭千仞夜謀,上皇御玄英樓招諭,不從,峘與六軍兵馬使陳玄禮等平之,以功加金紫光祿大夫。(《舊唐書》卷112《李峘傳》,第3342頁)

〔至德二載七月〕庚午,劍南健兒郭千仞反,伏誅。(《新唐書》卷5《玄宗本紀》,第153頁)

〔李峘〕方入計,而玄宗入蜀,即走行在。除武部侍郎,兼御史大夫。俄拜蜀郡太守、劍南節度採訪使。郭千仞反,與陳玄禮共討平之。上皇還京,遷戶部尚書,改越國。(《新唐書》卷80《太宗諸子列傳•鬱林王恪傳》,第3568—3569頁)

〔肅宗之女〕和政公主,章敬太所生。……下嫁柳潭。……從玄宗至蜀,始封,遷潭駙馬都尉。郭千仞反,玄宗御玄英樓諭降之,不聽。潭率折衝張義童等殊鬥,主彀弓授潭,潭手斬賊五十級,平之。(《新唐書》卷83《諸帝公主列傳•和政公主傳》,第3660—3661頁)

案例解析

案情分析:安祿山謀叛,唐玄宋逃難於蜀,因政局不穩,發生多起健兒謀反事件。至德二載七月,蜀郡(治四川成都)健兒郭千仞夜謀,蜀郡太守、劍南節度採訪使李峘與六軍兵馬使陳玄禮等受命平叛。玄宗殿千嚼生將秦朝儉(715 —796)領偏師參與平郭於仞;駙馬都尉柳潭從玄宗至蜀,率折衝張義童等殊鬥。郭千仞伏誅。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7《賊盜律)總248條,參見002利州都督李孝常與右武衛將軍劉德裕等謀反案,

是否依法判案:是。蜀郡健兒郭千仞謀逆依律當斬,本案中,唐軍成功平叛,郭千仞伏誅。

乾元二年(759)

085.河郡趙小相立限納負漿錢案

案例輯錄

1□小相併妻左負閻漿六石,今平章取壹仟伍伯文。

2 陸伯文限今月八納,叄伯文限二月十五納,

右緣家累,請立限。請

3 陸伯限五月十納 於此輸納,不向河縣。

4 右件通三限如。如違一限,請夫

5 各決十下。如東西逃避,一仰妻翁代納。

6牒件狀如。僅牒,

7 乾元二年正月 負漿人趙小相牒

8 妻左年卅

9 保人妻翁左義琛年六十

(魯番阿斯塔那19號墓出土,編號為73TAM506:4/34。唐乾元二年(公元七五九年)趙小相立限納負漿錢牒》,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、武漢大學歷史系編:魯番出土文書 第10冊,第243頁。唐耕耦主編:《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甲編第3冊敦煌法制文書》,第488—489頁)

案例解析

案例內容:乾元二年(759),河郡(治新疆魯番市)趙小相和麥子左 欠間漿六石,約定600文限五月十納,300文限二月十五H納

適用條款:《唐律疏議》卷12《戶婚律》總398、399條,參見005洛州河南縣張元隆、索法惠訴桓德琮典它不付宅價案適用條款。

是否依法判案:是。

研究資訊:田振洪:《唐代契約實踐中的國家法律與民間規則:以民間借貸哭約違約責任為視角》,《東南學術》2012年4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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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唐代法律案例研究(碑誌文書卷)

作者:麼振華
型別:都市言情
完結:
時間:2024-07-28 14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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